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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月起公產房承租變更有新規

2014-10-28
来源:天津日報

  天津頻道 為進一步規范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近日,天津市對《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于11月1日起實施。天津市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也將于下月起按照新的規定為承租人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及代理轉讓手續。

  與承租人共同居住

  近親屬可申請分戶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并戶。并戶時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同戶籍的,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申請分戶。申請分戶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計租面積不得小于9平方米。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

  根據新規,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天津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過程中,需要通過回購、代理轉讓等方式確定承租權或處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種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籍親屬在其死亡后繼續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種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沒有符合過戶條件人員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戶籍的其他親屬,出具經公證的符合過戶條件人員放棄承租權、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也可以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經公證的過戶聲明。

  7種情形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根據新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請人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變更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應當到現場查勘。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經營管理單位也可以委托置換經營單位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申請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完)

[责任编辑:李曉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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