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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發出“嚴懲”信號 三家基層法院集中宣判涉“套路貸”案件

2017-08-29
来源:香港商报网

   17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彤玥報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8日舉行發布會,通報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套路貸”五大“套路”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只拿五千元損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寶山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余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7個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并帶杭某至本市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后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后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后,讓杭某先后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杭還清欠款。后該房產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今天,寶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二萬至七萬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依法從嚴懲處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從嚴。“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于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采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于“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并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對于“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于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于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于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據悉,“套路貸”犯罪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征,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

[责任编辑:程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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