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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為中小微企業立法 振信心 拼經濟

浙江為中小微企業立法 振信心 拼經濟

責任編輯:嚴燕紅 2023-02-01 17:32:43 來源:香港商報网

    不久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當前需求收縮、供給衝擊、預期轉弱的三重壓力仍然較大,再加上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的發展面臨不少實際困難。要爬坡過坎,關鍵是提振信心。而立法是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最能夠彰顯決心,提振信心。

    1月31日,《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杭州舉行。該條例於1月1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共十章,六十五條。條例的制定和落實,是實施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的重要舉措,為推動中小微企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健全創業扶持體系,激發創業活力

    條例首次體系化規定了創業培訓、創業輔導和創業教育等扶持措施,並將高層次人才創業服務、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創業場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

    明確小微企業園建設應當堅持准公共屬性,強化企業集聚、要素集約和服務集成等功能,並要求運營主體為小微企業提供孵化育成服務。

    完善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支持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統籌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布局,推動中小微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

    強化創新驅動,推動高質量發展

    完善企業梯度培育機制,要求政府制定分層分類扶持政策,加強優質中小微企業培育。

    推動中小微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規定省專精特新產業領域目錄應當重點培育高技術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的中小微企業,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立專精特新板,並明確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專精特新企業。

    在支持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建立研發機構、異地人才使用、科技獎項申報、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制定等方面規定具體舉措,引導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要求向中小微企業開放科研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等資源,鼓勵引進和建立產業技術創新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機制。

    推動大中小微企業合作,促進融通發展

    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等方面合作,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培育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構建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

    明確大型企業在其牽頭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業參加。

    鼓勵大型企業將其承接的政府採購項目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分包。

    要求政府通過組織開展推介洽談會、供需對接會等方式,支持、引導中小微企業與大型企業協作配套。

    落實數字化改革要求,賦能中小微企業發展

    支持行業骨幹企業建設產業大腦、產業互聯網平台,支持大企業建設工業互聯網平台,帶動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協同開展數字化轉型。

    支持數字化轉型服務機構等主體為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共性或者個性需求服務。

    要求有關部門構建產業鏈強鏈、補鏈、暢鏈、固鏈數字化協同機制,聚焦重點產業鏈,推進多跨協同業務場景建設。

    要求建立數字化質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計量、檢驗檢測等一站式服務。

    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服務企業長效機制,聚焦企業成長全生命周期,加強數字化平台和應用場景建設,實現企業服務多跨協同、綜合集成。

    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紓解融資困難

    要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和有關基金,並明確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向中小微企業傾斜。

    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信貸激勵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要求金融機構逐步擴大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無還本續貸規模和首貸戶覆蓋面,並將普惠金融實施成效、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等情況作為對其考核、獎勵的重要指標。

    拓寬融資渠道,除推動直接融資外,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融資、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

    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國家規定的擔保倍數範圍內逐步提高擔保放大倍數,擴大業務規模。

    支持市場開拓,構建新發展格局

    規定政府採購不得對中小微企業實行歧視待遇,並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

    要求將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產品納入創新產品推薦目錄。

    要求完善品牌建設激勵機制,支持中小微企業培育自主品牌。

    要求政府通過支持境外參展、組織商務洽談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能力,並為其開展跨境投資貿易提供指導和幫助。

    強化服務保障和權益維護,優化營商環境

    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社會化公益服務相結合的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

    設立服務券制度,並明確服務券的使用範圍,降低中小微企業運營成本。

    強化人才支撐,對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職稱評審標準、優化職稱評價方式等作出規定,並支持中小微企業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

    規範執法行為,要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趙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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