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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資港仲裁」司法審查首案在深落地

「港資港仲裁」司法審查首案在深落地

責任編輯:王錦坤 2025-10-24 11:19:17 來源:深圳特區報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定,對一家註冊在深圳的港資企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予以支持,高效有力地保護了港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該案系首宗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的「港資港仲裁」案件,其在深圳落地,標誌着「港資港仲裁」機製取得實質性進展,實現從「規則突破」邁向「實踐落地」。

 這是一宗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分別為在深圳前海設立的港資企業和內地自然人陳某。雙方簽訂有《保證合同》,因陳某未履行保證責任,該港資企業遂依據其與陳某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陳某履行相應的保證責任。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由深圳國際仲裁院設立於香港,是內地機構在內地法域之外設立的首家獨立仲裁機構。該院法律顧問朱梓琪告訴記者,該案是《批覆》生效實施以來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受理的首例「港資港仲裁」案件。根據《批覆》,粵港澳大灣區內的港資、澳資企業可以選擇香港、澳門為仲裁地。

 經審理,該案仲裁庭裁決陳某向該港資企業支付價款、違約金等共計六千萬餘元。因陳某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該港資企業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該案申請人系在深圳市註冊成立的香港投資企業,依據《批覆》第二條的規定,只要合同一方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即可協議約定香港或澳門為仲裁地,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作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對案涉糾紛具有管轄權,且該仲裁裁決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據悉,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往,港澳企業只能選擇在內地仲裁,現在《批覆》開放的『港(澳)資港(澳)仲裁』機制,支持他們選擇適用更為熟悉的港澳法律解決糾紛,給予他們多元化擇選,凸顯了內地涉外法治建設的進步與自信。」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秘書長李雄風說。他還表示,本案仲裁地為香港,開庭地點為深圳,案件審理實體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案件程序管理適用《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仲裁員來自深圳國際仲裁院與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雙城兩院」仲裁員名冊,充分體現深圳國際仲裁院和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雙城、雙院、雙法域、雙法系、雙規則、雙名冊」的「六雙」差異化制度安排在服務當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解決跨境爭議的獨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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