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12月14日接獲深水埗大埔道一餐廳負責人報案,指在同日下午約6時,有一名男子從該餐廳盜去一隻寵物龜,其後逃去。案件列作「盜竊」交由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3隊跟進。
人員經深入調查及翻查附近及「銳眼」計劃下的閉路電視片段後,鎖定一名涉案男子,並於昨日(16日)下午在深水埗區以涉嫌「盜竊」拘捕一名姓曾(68歲)男子,尋回被盜去的龜並無受傷,並已歸還予餐廳負責人。被捕人已被落案起訴一項「盜竊」罪,案件將於2026年1月7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另外,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