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國家財政部聯同九部委,於2025年12月正式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標誌着內地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工作進入規範化、標準化的新階段。
企業現階段最務實的行動,是優先建立基礎設施而非急於編製完整報告。
企業應如何部署?
首先應構建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角色分工、匯報機制和內部控制流程。
其次需界定披露邊界,包括組織範圍、合併方法及時間跨度,並搭建數據系統,確保計算過程具審計軌跡與完整紀錄。
在排放核算方面,可先制定範圍一(直接排放)及範圍二(間接能源排放)的基準清單,同時逐步對應範圍三(價值鏈排放)的類別,即使初期未能全面覆蓋亦無妨。
最後可建立重要性評估流程,將氣候因素與財務報表項目直接聯繫。這些基礎投入具有高度可攜性,一旦未來規則收緊,便可直接適用於香港交易所要求及ISSB S2框架,避免重複建設。
對於已遵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或美國證監會氣候規則的跨國企業,現有體系大部分內容可轉移使用。治理架構、數據系統及範圍一、二基準數據通常可直接對應,但需注意中國特色差異:例如碳配額交易的財務影響披露、本地監管環境適應、行業關鍵績效指標(尤其是電力、鋼鐵等高排放領域),以及按中國會計準則格式呈現的財務報表聯繫。最佳做法是將本準則視為現有框架的「本地化補充」,透過差距分析對應四大支柱,逐步完善即可,毋須從零重建。
企業或許擔心合規成本上升,但從長期視角看,這更是一項能力投資而非純粹負擔。企業可分兩至三年階段推進,將成本分散;若拖延至強制階段,追趕壓力將更大。
在此背景下,企業可考慮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完善數據收集、情境模擬及披露框架,以確保高效合規。筆者認為此準則是企業抓住綠色轉型先機的戰略窗口,尤其對跨境業務企業而言,及早行動將強化在香港及內地市場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