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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腰包的腐败”是伪命题

2014-05-1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与权钱交易的显性腐败相比,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这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是一种隐性腐败。(5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只要公共财物没被搬回家,虽同样挥霍公帑,但与搬回家的腐败在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后者可能构成犯罪、坐牢,而前者不过是违规违纪。通常都是对挥霍资金的单位作通报,然后再说“下不为例”,就算完事。结果因为“不入腰包的腐败”成本甚低,而出现“犯了就改,改完再犯”的问题;审计部门曾严厉表态说“你屡审屡犯,我就屡犯屡审”。然而屡审屡犯与屡犯屡审究竟谁更道高一尺呢?

  挥霍公共资金,不管是入不入个人腰包,对于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来说,并无二致。那么以入腰包与否界定腐败行为的违纪与犯法,逻辑问题很大。如果说故意挥霍与过失造成损失的性质有不同,后者尚可定性为失职,在纪律层面处理即可,那么前者的情况则不一样。大吃大喝、公费旅游、违规发福利、集体滥发奖金等等,很多情况都不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只是满足个人或集团私利需求。而与公共利益无关、满足个人利益的支出,在法理上都是贪污或集体贪污——贪污罪的要件只有两个:一,利用职务之便;二,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应不存在争议,但把公款揣进腰包,与用公款吃喝、旅游、集体滥发奖金,体制内的定义却出现了本质的不同,其实是一种人为的变通,逻辑上明显荒谬。公款揣腰包,是贪污;公款吃喝、旅游,不是贪污。然而换一个方向:与工作无关的吃喝和旅游,本应个人掏腰包,那么把个人应该支付的款项,换成公款支付,与入不入腰包,没有任何不同。不管它是隐性腐败还是什么腐败,本来都应该视为入腰包,所谓“不入腰包的腐败”,是个伪命题。一定要以是否入腰包作为违纪与犯法的界限,其实就是体制内自己对自己的宽容。

  香港前廉政专员汤显明因公招待宾客、赠送礼品超标,被查出后遭到刑事调查。只要挥霍了,便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反观我们的情况,即便是把与工作无关的吃喝票子用公款报销了,顶多就是违反纪律,这不只是容忍度的问题,更与自我监督有关。

  早在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已规定,以接受财物定性贿赂行为,延伸到了“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接受对方提供旅游或报销旅游费用,终于从逻辑上厘清了“入不入腰包”都一样定性的问题。然而,这种情形却只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放了“国家工作人员”一马。相同的法理逻辑,却有不同解释,只能说匪夷所思。而其背后的监督理念不明,或许才是“不入腰包的腐败”这种逻辑坚挺的真正原因吧。(马涤明)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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