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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冤假錯案怎么破?最高法發文立規

2017-02-21
来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2月21日電(湯琪)如何從根本上避免冤假錯案?如何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錯案的程序防線。

  資料圖:圖為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如何防范冤假錯案?

  ——證據不足案件按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無罪判決

  確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是審判權作為最終的判斷權和裁決權的性質所決定的,審判是刑事訴訟中決定被告人罪責刑問題的決定性環節,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關鍵性防線。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在發布會上指出,反思目前發現和糾正的冤假錯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觀念尚未根除外,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一些關鍵性的訴訟制度未能落到實處。

  因此,今日發布的《實施意見》以“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宗旨,提出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戴長林強調,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對于審判活動受到不當干擾等情形,應當依照中央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資料圖:西安中級人民法院的31名新任法官宣誓就職。中新社發 張遠 攝

  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怎么破?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一大重要原因。

  對此,《實施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對案件審判要更加重視審查取證活動的合法性,更加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審判過程中,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要嚴格規范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規則,依法處理證據合法性爭議。

  例如,第21條規定,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戴長林對此表示,證據不僅僅是內容真實可靠,而且取證的過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盡管是真實的,如果確定是非法取證的也不能用,這就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保證防范冤假錯案。

  此外,《實施意見》還就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作出相關規定,指出應當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

  資料圖:新任法官合影留念。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律師辯護率如何提高?

  ——各地法院應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

  除了避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以外,重視辯護律師的辯護作用,對切實防范冤假錯案也具有積極作用。

  針對刑事辯護率低、辯護質量不高等長期以來制約司法公正的難題,《實施意見》立足司法實踐,推動完善律師辯護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關部門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提高律師的辯護率。

  戴長林表示,對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要實行法律援助。

  他舉例稱,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如果被告人請不起律師或者不能請到律師辯護的,浙江、上海法院都全部為其請了律師,提供了法律援助,實行了律師辯護的全覆蓋;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也爭取進行實行法律援助,提高律師辯護率。

  資料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任法官憲法宣誓活動。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證人和鑒定人拒不出庭怎么辦?

  ——通知出庭卻不出庭,所做出的鑒定將不予采納

  《實施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通過公正規范的庭審切實發揮應有的把關、制約作用,促使公檢法三機關依法規范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其中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

  對此,戴長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你講是輕傷,他講是重傷,你講有精神疾病,他講沒有精神疾病,像這樣有爭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就應當通知他出庭作證。”

  他還強調,如果鑒定人鑒定了以后,做出了精神病鑒定、傷情鑒定、DNA鑒定等等一系列的司法鑒定,如果有必要出庭,通知出庭卻不出庭的,所做出的鑒定意見,法庭將不予采納。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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