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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強迫自證有罪

2017-02-22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最高法昨日發布《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提出將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格局,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推動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此外,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

  有分析指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中國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被放在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證據章節中,限制了其原則性作用的發揮。有些媒體把此等同於「沉默權」(英美法系中的「米蘭達宣言」),但不少辦案民警對此有所抗拒,實際操作中遵循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嫌疑人要如實回答。有民警認為,如果給嫌疑人沉默權,在嫌疑人口供上突破不了,那就先要做好證人保護和補償制度。有律師指出,冤假錯案主因是刑訊逼供,建議實施沉默權。

  排除刑訊逼供證據

  由於長期以來公安機關為追求破案率,再加上法院審判時一味地輕證據,重口供,不可避免造就了一些冤假錯案。就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實踐表明,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法院對案件審判,一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不能直接將起訴指控的事實認定為案件事實,也不能忽視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勉強作出裁判,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訴訟原則,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實現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二是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法院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三是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四是堅持程序公正原則。

  《意見》要求,對於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應依法予以排除。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證據合法性不得用書面替代。

  對於訊問過程,《意見》特別指出,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异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

  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除了避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以外,重視辯護律師的辯護作用,對切實防範冤假錯案也具有積極作用。對於刑事辯護率低、辯護質量不高等長期以來制約司法公正的難題,《意見》立足司法實踐,推動完善律師辯護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關部門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切實提高律師的辯護率。戴長林表示,對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要實行法律援助。

  《意見》指出,為有效防範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實改變隻強調懲治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堅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戴長林還提到,反思目前發現和糾正的冤假錯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觀念尚未根除外,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一些關鍵性的訴訟制度未能落到實處。數據顯示,在繼續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全國各級法院2016年1月至10月依法宣告808人無罪,糾正了聶樹斌案、陳滿案、劉吉強案等冤假錯案。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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