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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2015-12-10
来源:生活报

 12月10日讯:近日,我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带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

划,并经研究审定后执行。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不休带薪年休假有啥说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

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假补贴如何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9月份向省人社厅申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单位下年度预算。

  未休假补贴工资这么算: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

  公式1: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公式2: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式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责任编辑:黑龙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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