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香港商报官网 > 北京 > 经济动态

北京市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

2015-10-20
来源:法晚

  未來,北京市將深化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保險糾紛開始調解后的30個工作日內結案并執行。

  今天(20日)上午,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訴非銜接工作機制建設簽約儀式啟動。記者從會上獲悉,未來,全市將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訴非銜接工作機制。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采取訴前和訴中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低成本、短時間、高效率地解決糾紛,從而達到減少投訴案件數量、便利化解保險利益沖突的目的,使保險糾紛能夠在更短時間內有效得到化解。

  “通過訴調對接、訴非銜接工作機制的運行,大量保險糾紛可以得到及時分流化解并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該負責人表示,在尊重當事人意愿自治的前提下,合理引導當事人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既是便捷當事人糾紛處理、減輕當事人訴累的有效方式,也是促成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合意的基礎上有效解決相關爭議的有效方式。

  據了解,目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與全市80余家保險機構建立了溝通銜接平臺,通過定期互訪、案例研討、定期例會、信息共享等多種渠道方式以及調解員培訓、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統一執法標準,讓“糾紛”超前化解。

  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形式

  目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可分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訴前調解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險訴訟的,法院立案庭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進行訴前調解,如當事人同意,調解員則以調解程序開展調解工作,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是委托調解,保險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經當事人同意,辦案法官出具委托調解函,連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辦案法官及時審查,出具民事調解書,或由原告當事人申請撤訴。

  三是協助調解,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邀請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協助共同進行調解。

[责任编辑:李曉尚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点击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