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2018-01-08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1月3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我省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535万亩。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535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63.60万亩,新增湿地面积9.4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全省将在完成各类湿地落界的基础上,确定湿地保护红线,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系,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建立定期更新的分级动态管理体系。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设立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各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通过申报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

  《方案》提出,全省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维持稳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层层签订生态文明考核责任书(湿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此外,全省要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措施,对流域上游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因承担保护责任导致发展受限制的进行补偿,对候鸟迁飞线路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记者 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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