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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清洗250萬元犯罪得益 被告加刑囚36個月

涉清洗250萬元犯罪得益 被告加刑囚36個月

責任編輯:區天海 2026-04-23 13:53:3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就一宗今日(2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的「洗黑錢」案作簡報,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第3C隊高級督察袁芊彤表示,在2020年10月警方接獲5宗網上投資騙案舉報,5名受害人被騙徒誘騙,將現金轉入不同銀行戶口,其後發現受騙報警,合共損失約230萬元。

    經深入調查後,警方拘捕一名50歲本地男子,報稱地盤工人,分析後發現該名男子在2020年10月透過一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超過250萬元犯罪得益。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起訴該名戶口持有人一項「洗黑錢」罪名。案件今日(23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為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阻嚇性,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被告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審視後法庭批准加重20%刑期,被告被判處監禁36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涉案男子因將戶口給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6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411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個月至18個月不等。

    警方必需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

頂圖: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第3C隊高級督察袁芊彤(右)、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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