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於2008年非禮一名11歲女童,並於2011年與她非法性交,他於9月14日被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成。元朗區議會主席及3名元朗區議員於同日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條例》),對施駿興議員發起調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日(22日)委任一個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民青局局長根據《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出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5名成員為陳振彬博士、林翠玲、姚逸華、李清霞及廖子聰博士。監察委員會會確立有關指稱所基於的事實是否屬實;就已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根據《條例》施加處分的理由,給予意見;及如有施加處分的理由,就對有關議員應施加何種適當處分,給予意見。監察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將呈交調查報告予民青局局長考慮。民青局局長會在考慮委員會呈交的調查報告後作出裁決,並會適時作出公布。
麥美娟說:「政府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行和誠信操守,因此《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亦特地指明區議員必須在任何時間或任何方面注意個人言行,確保與區議員應有的聲譽相稱,以及符合公眾對區議員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可對作出失當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及處罰,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居民服務。」
她續說:「監察委員會五名成員包括一位非擔任區議員的人士及四位元朗區外的區議會議員。他們來自不同界別,地區經驗豐富。監察委員會會以嚴謹態度,不偏不倚、公正持平、獨立及客觀的方式,按機制進行調查。」
為免影響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的公平性,民青局在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工作期間不會就案件作出任何評論。(商台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