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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倡与智障者性交属违法

2016-11-0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潘仲男报道: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发表《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谘询文件。初步提出41项建议,当中包括将合法性交年龄划一为16岁;精神缺损人士照顾者,若与被照顾的精神缺损人士发生性行为,即使精神缺损人士是否同意,均属违法。谘询期至明年2月10日。

  发表谘询文件提41项建议

  法改委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昨日下午发表上述谘询文件。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表示,文件涵盖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这些性罪行大多关乎保护原则,为这些易受伤害的人提供更佳的保护,免遭性侵犯或剥削。

  文件中22项建议涉及儿童,包括将本港同意性交(合法性交)的年龄划一为16岁,不论性别及性倾向;将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不分性别,并分为13岁以下和16岁以下两类,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与13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属於绝对法律责任罪行(即属违法)。至於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之间的性行为,是否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但委员同时建议,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因应科技发展,文件中亦建议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信任,及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相信有关法例,可让警方在儿童未受到伤害前较易介入。

  建议新订「诱识儿童」罪行

  早前康桥之家前院长被控性侵女院友後获撤控,外界关注精神缺损人士的保障。文件中另外19项为相关建议,包括以诱使、威胁或欺骗手段与精神缺损人士,进行任何涉及性的行为。同时,为了避免精神缺损人士在院舍,或被受信任关系人士(照顾者)唆摆。委员会建议任何在院舍工作的人,不容许与精神缺损人士进行涉及性的行为,即使精神缺损者同意亦属违法。

  张达明指出,早前康桥之家的个案,最困难是在举证,在新法例下,就算受害人无法作供,只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有涉及与精神缺损人士有性的行为,便有机会入罪。

  法改谘询文件主要建议

●在香港同意性交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分为两类罪行,其中一类涉13岁下,另一类则涉16岁下,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的罪行是否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的涉及性的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为儿童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以取得他们的信任,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新订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提供更佳的保护

●应否订立法例处理涉及就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滥用受信任地位的行为,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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