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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涉貪案續審 行會秘書:申報須視乎情況

2017-01-17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日續審,控方昨傳召行會秘書黃潔怡出庭作供,辯方在庭上稱,2008年7月9日行會商討涉及雄濤廣播申請牌照時,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CY)並沒有披露他的測量師行,當時受聘於東海花園發展商為物業管理人,而東海花園業主公司東海集團主要股東黃楚標正持有雄濤廣播兩成股份,但黃認為梁振英的情況,不涉及直接或立即須要申報利益。

  辯方盤問時強調,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過去亦有參與審批雄濤廣播發牌的行會會議。事實上,梁振英測量師行當時已獲東海花園發展商聘用,根據深圳東海花園的售樓書內容,指出深圳發展商委任純外資物業管理公司擔任住宅小區管理較為罕見,惟對小業主而言,卻是確保物業價值「只升不跌的穩健保障」。而東海花園發展商已委任香港梁振英測量師行為物業管理經理,該行將派遣香港專業管理人才,長駐深圳東海花園執行日常物業保安、雜修、園藝和管理工作。

  物業租住毋須申報

  辯方盤問指,是否作出申報須視乎情況而定,例如行會將要討論的題目及事項、以及行會成員與該相關討論主題的連繫性有多大,黃潔怡同意,但強調若行會正在商議的議案,與成員自身利益重大,有密切關係,則應該避席。辯方續就行會成員的物業申報指引向行會秘書黃潔怡提問,黃確認成員須就名下的本地及海外物業向行會申報,但物業的購入價及市值等則毋須申報。辯方即指假若相關物業屬租用單位,是否不需要作出申報,黃同意若物業租住是毋須申報的。

  黃潔怡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出曾蔭權在44次行政會議中,共69次作出申報利益,當中包括行會討論增加長俸時,曾蔭權7次申報自己正接受長俸,另行會討論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4條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當時的討論議題涉及曾蔭權本身,他不但有作出申報,並在會議上支持修改法例,同意條文應涵蓋規管行政長官。

  指曾支持修防賄條例

  此外,曾蔭權申報利益的其他範疇包括有關他是馬會贊助人及遴選會員,以及在土地發展時,曾蔭權亦申報自己在中上環持有物業。另行會商議女童軍總會在佐敦建總部時,他申報妻子鮑笑薇為女童軍總會的主席。

  黃潔怡指,行會成員須就「個人利益」及「財務利益」作出申報,「個人利益」包括擔任公司董事、受薪公司或機構、受薪提供專業意見、名下持有本地及海外物業數量、所屬機構及團體名稱,以及持有多於百分一股份的上市公司或私營公司等,該「個人利益」可供市民查閱,至於屬機密的「財務利益」,包括名下股票、期權、持有公司名稱及公司生意性質等。黃表明她找不到曾蔭權於2005年至2008年的「財務利益」申報表。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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