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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

2018-01-17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寇刚报道:甘肃省政府日前公布了于2017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明确,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良信息是指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或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信息。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惩戒。

  《管理规定》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用以分析、判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是指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工作秩序的信息。不良信息是指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或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信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各类执法检查、督查等工作,准确、及时地收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后,已整改并消除违法行为的,可缩短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拒不整改的,可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撤销的,或者公布期届满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该不良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提出撤销申请。

  《管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互认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收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吴梓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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