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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也要起訴”背後的干預之手

2014-11-23
来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匿名

  『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沒有“違法干預”和“合法干預”之分,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司法活動的干預都是不合法的。為了“一刀切”禁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亟須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開庭重審9年前的一起經濟糾紛案件。當年承辦該案的安徽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孟憲君,去年曾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了錯案,試圖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推動案件重審。據央視報導,孟憲君一開始就認定涉事人無罪,法院一審判被告無罪,但淮北市委某領導要求“無罪也要起訴”,於是檢察院被迫抗訴,法院二審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承辦檢察官已認定涉事人無罪,檢察院檢委會一致認同檢察官的意見,然而在市委某領導施壓之下,檢察院明知被告無罪也只能起訴、抗訴,法院明知被告無罪也只能判有罪,被告被判後開始了漫長的上訪之路,承辦檢察官一直痛感憋屈,多年後以自我舉報的方式力推案件重審……目前,案件重審儘管未有最終結果,但綜合多方面資訊已基本可以肯定,這是一起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導致的錯案,案件產生了十分嚴重的影響,其教訓是十分深刻的。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是一項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年前發生在安徽淮北市的這起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典型案件,置於當前現實語境,仍具有特別的警示價值。

  據報導,當年淮北市委某領導強令“無罪也要起訴”,並非由於個人方面的原因,而是由於被告參與的集資房專案發生了糾紛,引發部分職工“鬧事”,為平息職工情緒,必須大張旗鼓對被告“依法”懲處,以顯示政府解決問題的力度和誠意。如此看來,某領導或許可以大方承認自己干預了司法,但又可以理直氣壯地辯稱,自己干預司法是出於維穩的需要,完全是出於公心,因此沒有什麼不妥和過錯。以“出於公心”為干預司法進行辯護,是一種很常見的說辭,在一些領導幹部看來,只要是為了工作的需要,具有正當的理由,只要沒有以權謀私和從事腐敗交易,我干預司法就無可厚非,不應當受到追究和處理。

  四中全會《決定》儘管沿用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提法,但在規定問責措施時明確提出,“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裡澄清了一個重要的概念——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原本就沒有“違法干預”和“合法干預”之分,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司法活動的干預都是不合法的。正是為了“一刀切”禁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決定》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進行“全程監控”,給予嚴厲的追究懲處。

  無論有什麼原因和理由,無論採用什麼形式和手段,領導幹部只要干預了司法活動,都是不正當、不合法的,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9年前安徽淮北市“無罪也要起訴”錯案背後那雙干預之手,現在該是拿到前臺來展露真容的時候了。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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