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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書苗一審獲刑20年罰金25億元

2014-12-16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宣判圖

  宣判圖

丁書苗。資料圖

  丁書苗。資料圖

丁羽心原名丁書苗,因為向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巨額行賄受到矚目,58歲的原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涉嫌行賄、非法經營,被提起公訴,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丁羽心當庭表示認罪。丁書苗被法警帶入法庭,身穿一件粉絲運動衫,頭發已經花白,目光渙散,精神緊張。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香港商报网讯】上午,二中院對鐵道部窩案關鍵人物、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原名丁书苗)一審宣判。對丁書苗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兩千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5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兩千萬元。

  丁書苗改名丁羽心,“丁書苗”為其曾用名,丁是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案的關鍵人物。2013年9月,丁書苗一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她在庭審時供述:“我和劉志軍認識10年多來,劉幫助我掙了很多錢。凡是他安排我做的事情我都盡力去辦,花多少錢我都不吝嗇。”對於檢方指控其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丁書苗均當庭表示認罪。
 
  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間,丁書苗夥同鄭朋等5人(均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運作的方式幫助中標,先後使23家投標公司中標57個鐵路工程項目。為此,丁書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從中獲取違法所得共計30馀億元,其中丁書苗違法獲利20馀億元。
 
  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書苗采取為劉志軍“跑官”、“辦事”的方式,行賄4900萬元;為達到樹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關部門查處的目的,她先後38次向時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另案處理)行賄4000余萬元。
 
  丁書苗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後,丁書苗獲得的不正當財產以及違法所得基本被追繳。
 
  法院認為,丁書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她還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鐵路建設工程招標市場秩序,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法院對其所犯二罪并罰,作出以上判決。
 
  被罰25億 律師:對個人所開最高罰單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龐理鵬說,丁書苗被罰25億元,應該是對個人開出的最高罰金,“從來沒聽過對個人罰這么多的。”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對公司開出的最大罰單為30億。今年9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罰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GSKCI)人民幣30億元,這是迄今為止中國開出最大罰單。
 
  “這是一種懲罰性罰金,可能跟違法所得有關。”龐理鵬說。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丁書苗伙同鄭朋、胡斌、甘新云、侯軍霞、郭英等人,先后使23家投標公司中標“新建貴陽至廣州鐵路站前工程8標段”等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丁書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的手段從中獲取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0余億元,其中丁書苗違法所得數額共計人民幣20余億元。
 
  法院認為,丁書苗構成了非法經營罪,且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至于刑期合并處理,龐理鵬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有期徒刑最高為20年,“可能法院綜合考慮,兩個有期徒刑合并處理共為20年”,“如果判無期徒刑,就等于上了一個檔次。” 

  早前報道:

  備受關注的山西女商人丁羽心行賄、非法經營一案於2013年9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此曝出丁羽心為劉志軍“撈人”“跑官”被騙4900萬元一事,引發輿論關注,記者就此進行了追蹤調查。

  在24日的庭審中,公訴人宣讀的丁羽心的供述稱,她認識劉志軍10多年,劉幫她掙了很多錢。“只要他安排我做的事我都會盡力去辦,花多少錢我都不吝嗇。”

  2007年底,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宏達被中紀委調查。相關證據顯示,劉志軍擔心何宏達交代出自己收受他10萬美元的事,找到丁羽心讓她“想辦法盡快把何宏達弄出來”。在女兒侯軍霞的推薦下,丁羽心認識了號稱“有關系”的劉琳。丁羽心讓劉琳盡力去辦,費用由她負責。事後,丁羽心先後付給劉琳等人4400萬元。劉琳等人後因詐騙罪被查。

  2013年8月,法院對劉琳等人詐騙案終審宣判,法院判決認定,劉琳等人根本不認識也沒有找所謂“司法機關的關系”,劉琳等人詐騙所得的4400萬實際被他們用於投資、公司經營及個人消費。

  而另一筆500萬元則被丁羽心用於為劉志軍“跑官”,但丁羽心同樣再度被騙。

  相關供述顯示,2008年“4·28”膠濟鐵路事故發生後,劉志軍覺得鐵路安全事故防不勝防,想離開鐵道部到地方任職。2008年下半年,劉志軍提出讓丁羽心幫助找關系見中組部領導,彙報鐵道部的工作。2010年下半年,丁羽心跟其聘用的山西裕豐嘉南鐵路公司董事長於振永聊天時提起此事,於振永當即表示認識中組部領導的秘書,可以幫著聯系,但需要一些費用。事後,丁羽心向於振永的帳戶裏彙入500萬元。

  於振永作證時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什么中組部領導的秘書,也沒有為丁羽心運作此事,就是想從丁羽心這裏獲取錢財。

  於振永收到500萬元後,謊稱已經和中組部領導的秘書商量好了,可以安排到領導家裏吃飯,但很快又告訴丁羽心,吃飯的事要改期。據了解,這500萬元案發後已被相關部門追繳。

  記者從相關司法機關了解到,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急於升遷或逃避查處的心理,謊稱“有關系”能“運作”或“擺平”有關方面,以此騙取錢財,此類案件數量和涉案數額均呈現上升趨勢。

  她和劉志軍的關系

  起家:舍得養官 還言聽計從

  據媒體報道,丁書苗的第一桶金來自於鐵路運輸。當年,為了在山西老家獲得鐵路車皮,沒有人脈的丁書苗直接到鐵路部門找關系,但人家看她是農村來的都不搭理。但丁書苗不死心,蹲在領導宿舍門口,不關門時,她就進去,把領導的襪子、床單、內褲、襯衫、外衣拿出去洗,能洗的全都洗幹淨。最終,她把領導感動了,獲得了車皮。之後,丁書苗一步步結識鐵路系統更高級別的人,不認識領導,她就找領導的保姆或司機、秘書,最後總能找到領導。最終,丁書苗經人引薦,結識了劉志軍。

  據丁書苗的員工介紹,丁書苗給他們的感覺就是大老粗,穿一身正裝,腳下卻是旅遊鞋。

  丁書苗說,她和劉志軍認識十幾年來,雙方之間的關系逐漸加深,劉志軍在原鐵道部當副部長時,在鐵路運力審批上就照顧她。“我有了錢,就四處活動,為他引薦各方面重要關系,為他競選鐵道部部長積極活動。劉志軍當了正部長以後,權力更大了,我為了靠他的權力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對他更加言聽計從。”

  性格:不知咋賺錢被稱“豬腦子”

  丁書苗通過劉志軍掙的錢,確實不是小數目。

  公訴人當庭指出,通過劉志軍濫用職權的行為,丁書苗獲取鐵路運輸貨物計劃獲利4.1億元,獲取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股權獲利2.11億元,幹預招投標讓23家企業中標獲利20餘億元,通過世界高鐵大會的企業贊助資金獲利1.25億元。

  丁書苗曾經的供述顯示,在和劉志軍的交往中,她也表現得大老粗,曾被劉志軍說過是“豬腦子”。

  丁書苗說,2008年上半年,她實際控制的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劉志軍對她說,鐵道部主辦的第七屆世界高鐵大會要召開,要讓她的廣告公司協調進來參與廣告業務。但她什么都不懂,問劉志軍開高鐵大會和她有什么關系。劉志軍說,有20多家國企會參與,她的高鐵傳媒廣告公司可以和這些國企簽訂合同,做廣告業務。

  “我問劉志軍,簽這些合同掙不掙錢?劉志軍當時很生氣,說我是豬腦子。”她看劉志軍很生氣,就沒敢再問。之後她按照劉志軍的吩咐,和張曙光對接。最終,張曙光按照劉志軍的指令擴大了高鐵大會贊助企業的范圍、提高贊助資金數額,將贊助資金1.25億元轉入了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直到昨天,丁書苗說,她自己都不知道這事是怎么辦的,只知道錢確實到了公司賬上。

  獲利:通過她遞條子很靈光

  丁書苗通過劉志軍獲取的利益,絕大部分都是通過有償運作的方式幫企業中標,以獲取巨額中介費。

  丁書苗的辯護律師當庭總結這個模式:即投標人通過中間人找到丁書苗,將投標企業想中標的意思傳遞給丁書苗,丁書苗寫條子遞給劉志軍,劉志軍打招呼讓投標的企業中標,企業給中間人中介費,中間人再分給丁書苗。

  公訴人提到丁書苗在上述模式中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是主犯。辯護律師表示不認同,認為上述模式雖然有中介的外衣,但本身不是經營行為,是串通行為,遞條子的丁書苗是投標企業的代言人,視為投標企業。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此案應定性為處罰結果更輕的串通投標罪更為准確。

  辯護律師也不認同丁書苗是主犯,他提到一個細節,鄭鵬找丁書苗第一次幫投標企業中標後,鄭鵬問過丁書苗找的誰幫忙。丁書苗說“我的老板”。

  丁書苗說的老板就是劉志軍,劉志軍多次對丁書苗進行指導,說高鐵項目很多,讓她可以找有一級施工資質的央企合作。當丁書苗第一次拿著鄭鵬寫有投標企業和標段等信息的條子找劉志軍,劉志軍問她是什么意思,她還答不上來。

  後來鄭鵬告訴丁書苗是“中標”,她才又去告訴劉志軍“是中標”。

  劉志軍之後告訴丁書苗,以後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給他遞條子。此外,因鄭鵬老是少給中介費,丁書苗對劉志軍說過後,劉志軍說:“這樣不行,該給多少就是多少。”

  辯護律師認為,在這個模式中,給下屬打招呼、幹預招投標的劉志軍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丁書苗只是一個傳聲筒,不是主犯。

  案發:到案後供出幕後老板

  據悉,劉志軍曾經對丁書苗一再叮囑,央企審計嚴格,直接從央企收中介費容易出事,可以間接通過施工隊收錢。但最終,仍有一家中標鐵路項目的大型國企將數千萬中介費直接打給丁書苗的公司,結果被有關部門發現,致東窗事發。

  2010年12月24日,丁書苗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

  丁書苗的辯護律師提出,丁書苗到案後揭發劉志軍濫用職權和受賄,從而破獲了劉志軍案,應認定丁書苗構成重大立功。

  但檢方認為,丁書苗在供述自己的非法經營和行賄行為時,必然會提到劉志軍的濫用職權行為和受賄行為,尤其指出,行受賄犯罪是對合犯罪,丁書苗供述自己的行賄必然會提到劉志軍受賄。按照有關司法解釋,這應該是丁書苗如實交代自己犯罪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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