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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入境處人員 內地漢判囚8月

2018-07-2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网訊】一名內地男子在羅湖管制站向一名入境處人員提供400元人民幣賄款,以准許他進入香港,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

  44歲的被告吳昌文,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他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斥責被告意圖行賄公職人員,衝擊香港的法治。鑑於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他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其刑期減至8個月。

  被拒入境400元賄賂求放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成功申請人。他於今年6月6日獲入境處發出「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准許他來港工作,每次可逗留5天。

  案情透露,被告於7月11日嘗試以「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及由內地公安局辦事處所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查問時,被告表示他打算到香港工作。在檢查被告的證件時,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發現被告的雙程證簽注為「團體旅遊」,與其「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籤」顯示的訪港目的並不相符。

  當時被告同意返回內地,另一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獲指派帶被告返回內地,在羅湖橋等候期間,被告將一些東西放入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的褲袋,並說:「麻煩你幫幫手」。

  附近一名警員奉召到場。在警員見證下,該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從褲袋取出4張100元人民幣鈔票。在接獲入境處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廉署人員前往現場,並於當日稍後拘捕被告。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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