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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项整治“乱收费” 多种收费行为将被取缔

2014-03-14
来源:每日新报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全市集中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问题。其中,九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八类社会团体收费将一律取缔。

  《通知》还规定,全市有收费的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以及虽具有合法收费依据但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企业和群众有权予以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天津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列收费行为将一律予以取缔:一是国家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费的;二是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三是将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四是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有关企业并收费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或公民到指定机构接受评估、检测、认证、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六是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七是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借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费的;八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办学资质、强制企业或公民参加各种培训并收费的;九是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在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方面,将对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一是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费的;二是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三是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四是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五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六是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七是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八是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在4月11日至30日的重点治理阶段,各级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将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实习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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