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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紀委出台辦法 對“監督者”再監督

2015-11-04
来源:四川日報

  原標題:四川省紀委出台責任追究辦法 對"監督者"再監督

  為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始終聚焦中心任務,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日前,四川省紀委印發《四川省黨風廉政建設紀委監督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責任追究的范圍、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著力打造上下聯動、層層負責、有效追責的責任傳導鏈條。《辦法》還強調責任追究結果運用,明確責任追究的情況作為紀檢機關(機構)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紀檢機關(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責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不作為慢作為,對上級領導機關安排、部署、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的。不敢擔當,對同級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或者不按規定如實向上級紀檢機關(機構)報告的。對黨員幹部作風上、紀律上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教育提醒、監督檢查、制止糾正、查處治理不力,本地本部門本系統“四風”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發生重大腐敗案件,或者連續發生腐敗問題,或者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的。履行紀律審查職責不力,對信訪舉報不按規定處理,問題線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該成案因工作失職而未成案的;對紀律處分決定執行督促不到位的。問責追究工作不落實,對應當實施“一案雙查”、追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等。

  《辦法》明確責任追究方式,對紀檢機關(機構)領導班子,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改組等處理。對紀檢機關(機構)領導班子成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談話誡勉、書面誡勉、黨紀處分,或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辦法》還明確了責任追究類型,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重在追究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責任,明確了從重、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等。

  《辦法》強調責任追究結果運用,明確責任追究的情況作為紀檢機關(機構)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據了解,近年來,省紀委堅持把責任追究工作作為推動“兩個責任”落實的有力抓手,指導15個市(州)制定“一案雙查”或責任追究辦法。今年1至9月,全省追究監督責任70人(單位),同比上升100%。(記者 陳松)

[责任编辑:董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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