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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 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17-11-10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针对黑龙省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的现状和实际情况,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省高院发出了《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等两份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4月13日,市中院与市政府联合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会。会后,该院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立即全面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推进工作。

  4月17日上午,该院召开院党组会议,迅速传达贯彻省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下午两点三十分,该院和区政府联合召开了由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和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会议。会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辛宝峰同志了介绍了市政府、市中院联合推进会情况,副院长刘占忠传达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省高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最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崔仕臣同志讲话,对该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和依法推进行政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全区各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促进该区法治政府工作的建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着法律上的规定和现实意义的需求。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或者委托工作人员与律师共同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出庭是原则,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是例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是属于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行为。

  从审判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一把手”、“掌权人”出庭应诉有其必要性。一是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依法行政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二是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三是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在诉讼中,许多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与行政机关“一把手”平起平坐,实现了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从而大大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之处耐心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问题之处虚心改正,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四是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 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五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给老百姓造成行政机关拒绝接受司法监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产生寻求上访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下一步,该院将重点采取以下几种做法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一是制定《梨树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规范、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二是注重沟通建议,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实效。开庭审理前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通过庭前沟通,协调确定开庭日期,及时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三是注重法制宣传,提高出庭应诉意识。通过到行政机关开展送法活动,举办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等多种普法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四是注重考核通报,强化出庭应诉监督。定期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重点统计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以后的应诉情况,及时通报区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推动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不积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通报。

  总之,该院通过以上措施和方法,深入贯彻两个文件精神,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该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区工作做出贡献。(于桂梅)

 
 

 

[责任编辑:吴梓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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