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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非法排污最高罚50万元

2014-09-23
来源:中新网广西新闻

  中新广西网9月23日电 近日,广西南宁《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将未经处理废水、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最高将被处罚50万元。

  该条例规定了5种禁止排放方式: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该条例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该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如果将未经预处理的污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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