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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擬規范網貸經營 實施分類管理

2017-02-14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李苑立報道:廣東省金融辦官網日前掛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顯示,在該省內注冊并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企業(下簡稱網貸公司),須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多個監管機構將實施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網貸公司。省金融辦還將對網貸企業進行分類評估并及時公示,以向公眾揭示風險。

  放開登記但不代表資信認可

  此次征詢意見稿中提出,區縣市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以負責網絡借貸企業的審批受理工作。符合條件后,由省金融辦統一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同時亦表示,備案登記文件不構成對網貸公司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網貸機構的日常監管由省金融辦負責,行為監管由省銀監局實施。另外,明確規定網貸企業除需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外,還應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負責對平臺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

  加強披露實施分類監管

  在信息披露上,辦法要求網貸企業在終止服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應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進行披露。

  因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被起訴的,應立即上報披露。

  征信管理部門應將網貸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管理系統,供借款雙方查詢。網貸公司除評估出借人資格外,還應與其簽訂書面風險自擔協議。

  在監管上,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將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將對網貸公司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另外,可開展包括但不限于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談話等監管行為。注冊地在外省的網貸公司,不得在廣東省內設立總部。

[责任编辑:肖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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